|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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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欧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752.4元。 二、被告***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付清货款时止,以以实欠款额(273752.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5倍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肇庆市欧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该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