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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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莆田市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晴岚路115号水南商住广场A区1号609室自2016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4302元、公摊水电费720元; 二、驳回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20元,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