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明市第二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大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保险金123,932.64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1,389.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