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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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欠款3653050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6月1日438366元及从2016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全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30元,减半收取计19765元,由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65元,予以退回。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76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