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新乡市家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市家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48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由新乡市家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87元,***承担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