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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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达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乡市众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新乡市四方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4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四方运输有限公司、***、新乡市众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乡市达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