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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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85978.26元及利息(该利息以85978.2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