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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西安鑫鸿飞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1111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鑫鸿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三桥成长汽配欢乐港20-1-22号。法定代表人:程正霞。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与被告西安鑫鸿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蓝星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蓝星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蓝星公司负担。其余525元,退还原告蓝星公司。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李 沫 雨审 判 员 刘 淼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 文 娟书 记 员 姜 莉 娜1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1111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鑫鸿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程正霞。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与被告西安鑫鸿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蓝星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蓝星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蓝星公司负担。其余525元,退还原告蓝星公司。 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李 沫 雨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姜 文 娟书 记 员 姜 莉 娜 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