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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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苏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宿迁市良宇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市良宇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苏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69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宿迁市良宇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1169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杭州苏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杭州苏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宿迁市良宇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苏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宿迁市良宇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