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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5827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