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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宏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施工电梯进场费105000元; 二、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宏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施工电梯租金227334元及逾期利息85649元(自2019年9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泰州宏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38元、公告费580元,合计21018元,由原告泰州宏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521元、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