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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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19624.28元、支付保费3411.33元及损失(以23035.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阳光财保武汉公司负担42元、被告***负担200元(原告阳光财保武汉公司已预付,被告***应付部分,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阳光财保武汉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