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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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建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建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87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8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 裁判日期 | 2020-6-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