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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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705,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