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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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拍卖成交价款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