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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燃气灶和店铺中使用含有“志高电气”、“志高厨电”的商业标识和企业名称,停止在抽油烟机、电热水器、集成灶上使用含有“志高厨电”的商业标识和企业名称,停止在燃气热水器、消毒柜、净水器上使用企业名称,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含“志高”的企业名称;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金通诚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店铺中使用“志高电气”、“志高厨电”的商业标识,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00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公证费135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5130元、打印费2524.5元; 六、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四项和第五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在新浪网、《南方日报》、《法制日报》上发布声明,为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八、驳回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31元(含保全费10000元),由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负担54331元(已交纳),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