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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商水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320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宝,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2802X4。住所地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

负责人:石卫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31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9日19时许,原告驾驶自己所有的挂靠于南阳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R×××××号车辆,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平舆县东和店镇董楼南路段时,与对方行驶吴顺广驾驶的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该事故经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了解,豫P×××××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商水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因二被告没有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7000元,于2020年8月1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其它双方概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刘继伟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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