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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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 子长县永明煤矿 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子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互负连带责任。 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6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