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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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车辆损失402285元、施救费1200元,合计4034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承担3662元,由原告***承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