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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新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38,74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4月28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其承建的被告湖北新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10元,减半收取16,3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不服判决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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