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岳阳市天福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公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中化燃油有限公司 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岳阳市天福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5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借款1000万元自2014年1月27日、借款300万元自2014年5月28日、借款240万元自2014年5月3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6800元,由被告岳阳市天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