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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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永佳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保山市锦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山市锦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永佳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845元。 二、被告保山市锦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永佳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以本金178845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保山市锦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永佳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双版纳永佳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8元,减半收取2949元,由被告保山市锦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