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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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327076.92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医疗费167100.46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30000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剩余的207076.92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即144953.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736元,被告***负担799元,鉴定费4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