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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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 甘肃丽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丽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甘肃丽新物流有限公司就兰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所涉库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甘肃丽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屋租赁押金600000元; 三、甘肃丽新物流有限公司向***、***支付利息损失,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6元(已减半),由甘肃丽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