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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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省新绿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德县博爱医院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贵德县博爱医院、林玉鹏银行存款50244元。 案件申请费523元,由申请人青海省新绿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青海省新绿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青海省新绿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7-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