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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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洛阳德联传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3民初878号 原告: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争强,总经理。 被告:洛阳德联传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 原告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德联传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