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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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信诺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坤源置业有限公司 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洛阳信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限被告洛阳信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期内利息413250元,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0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坤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坤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信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被告***提供(质权登记编号为:411221201800000005)的其在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9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用于清偿上述债务的本息,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驳回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053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653元,由被告洛阳信诺商贸有限公司、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坤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