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 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安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西秀区双堡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88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936.16元; 二、由被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西秀区双堡镇人民政府赔偿大棚垮塌损失人民币279316元; 三、以上两项相抵,由被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西秀区双堡镇人民政府人民币71499.84元; 四、由被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垮塌部分,残值归被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五、驳回原告西秀区双堡镇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70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04元,由原告西秀区双堡镇人民政府负担人民币5748元,由被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756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338元,由原告西秀区双堡镇人民政府负担人民币2208元,由被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