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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8564996.76元、截止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10429775.86元,以上共计128994772.62元(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6月12日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7%计算;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905%计算); 二、若被告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有权对被告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产的具体情形以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731号、0037704号、0037736《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内容为准]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则被告兰州百汇上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额为1372.9万元的股权)、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额为500万元的股权)、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额为2510万元的股权)的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67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91774元由被告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兰州百汇上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