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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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 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麻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74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47400元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当事人应给付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款汇至麻城市人民法院款物返还中心,开户行: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承担577元,被告承担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