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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吴琴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964442.68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项目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548887.74元,合计赔付668887.74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将其中的20000元理赔款直接给付被告***,其余理赔款648887.74元给付原告***、***、***。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及被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1984元,由原告***、***、***负担162元,由被告***负担182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账号:10×××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6-28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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