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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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22执472号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责任有限公司,冯千里,惠卷利,王兔娃,王英英: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千里、惠卷利、王兔娃、王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千里、惠卷利、王兔娃、王英英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未在指令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冯千里、惠卷利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千里、惠卷利自觉履行了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将案款已如数领取。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22执4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