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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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1304349.47元及利息【利息以31304349.4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459.97元,由上诉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