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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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诚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20000元。 二、被告苏州安广源货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苏州安广源货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