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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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盛宏源服饰有限公司 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720.53元,利息4997.48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5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并赔偿原告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3118元。 二、被告***、***、苏州盛宏源服饰有限公司、苏州美尔佳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向原告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670元,合计3901元,由被告***、***、***、苏州盛宏源服饰有限公司、苏州美尔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