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3968.80元(款汇至:账号:10×××01,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原告***在领取保险公司赔偿款时返还被告***先行支付款4650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计1341元,由原告***负担53元,由被告***负担488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