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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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2.329万元; 二、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CSB006柴油机交货款715.509万元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以715.50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CSB006柴油机尾款283.35万元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以283.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CSB060柴油机尾款293.47万元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以293.4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函保险费8151.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