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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9775.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977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计1588元,由原告***负担4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7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负担771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径行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