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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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黎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植景阁花卉有限公司花卉租赁费168,768.5元。 二、被告昆明黎阳置业有限公司应以168,768.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昆明植景阁花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