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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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 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山东鲁派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鲁派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享有许可使用权的专利号为ZL201030143765.3、名称为“瓶(胡姬花4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鲁派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 三、驳回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山东鲁派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诉讼保全费30元,由被告山东鲁派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