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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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万隆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五味福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民初48号民事判决; 二、***与***的房屋租赁关系成立。 三、在租赁期内不得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0.00元,均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锦州万隆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辽宁五味福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