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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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市安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张家口天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美康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152220元(包含车损111300元、评估费7120元、施救费29800元、路产损失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