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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 佰弘亿拓辽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1002执157号之一 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 你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105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二O二O年一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融资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利息;二、被告周立军、门敬、佰弘亿拓辽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内容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有权就被告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46,68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周立军、门敬、佰弘亿拓辽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李兴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曹 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