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东大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东大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市财政局国债转贷资金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775,800元; 二、被告哈尔滨东大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财政局逾期利息(以本金2,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5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6元,由被告哈尔滨东大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哈尔滨东大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判决主文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市财政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