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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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 唐山市茗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市茗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龙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团款12900元、质保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元,由被告唐山市茗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