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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
嘉吉饲料(抚顺)有限公司
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嘉吉饲料(抚顺)有限公司的饲料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320,565.75元;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付原告嘉吉饲料(抚顺)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00元饲料款: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偿付原告嘉吉饲料(抚顺)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00元饲料款: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偿付原告嘉吉饲料(抚顺)有限公司剩余饲料款本金人民币1,320,565.7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4,320,565.75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价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金额以实际支付日分期计付);

二、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嘉吉饲料(抚顺)有限公司追讨货款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800元(大写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整);

三、被告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对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在本院判令的付款期限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嘉吉饲料(抚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51.00元,由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人民币41,451.00元,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7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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