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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独山县金城市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申宏广源置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二、被告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损失483096元。

三、被告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3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2元,减半收取计12891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被告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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