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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四方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万元,并另行给付按照月息9.31‰计算的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的利息以及按照月息12.103‰计算的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鞍山达道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三、被告鞍山达道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追偿(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0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790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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