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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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辉林木业有限公司 梧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9)桂048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9)桂048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第七项; 三、梧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4176471.32元范围内对岑溪市辉林木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代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12元,由岑溪市辉林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已预交30612元,判决生效后由岑溪市辉林木业有限公司、***、***、***、***、***返还30612元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