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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平乐县湘桂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平乐县湘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的借款利息、复利和罚息2169465.77元;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利息、复利、罚息2169465.77元,原告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土地证号为平国用(2013)第030114号的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利息、复利和罚息2169465.77元,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依法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78元,由被告平乐县湘桂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预交诉讼费多518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5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6-29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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